根据省人社厅《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保险经办有关服务事项“跨省通办”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111号)有关规定,首先,参保人员要直接向其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地社保机构提出归集申请,并提供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区(户籍地)名称,不需要再出具参保缴费凭证。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的具体信息由归集地社保机构通过人社部转移系统查询获取。归集地社保机构完成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关系归集手续后,进一步判断参保人员是否符合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待遇领取条件。符合条件的和不符合条件的也有相关政策规定。对符合条件的,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发出制度衔接联系函,两地协同办理后续衔接手续;对不符合条件,而且申请人放弃延长缴费,同意领取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的,归集地社保机构直接向其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社保机构提供《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信息表》,办理基金划转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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