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条例》完善了管理制度,强化了监督措施。一是要求经办机构根据工作需要,与符合条件的机构协商签订服务协议,规范社会保险服务行为,明确违约责任。二是要求有关部门建立社会保险信用管理制度,经办机构如实记录用人单位、个人和社会保险服务机构及其工作人员的失信行为。三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对经办机构、社会保险服务机构、用人单位和个人有关事项进行监督检查;财政部门、审计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对经办机构的相关工作实施监督。四是要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医疗保障行政部门畅通监督渠道,经办机构公开有关信息,工会、企业代表组织及时反映对社会保险经办的意见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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