潍坊工资发放公司与签订合同公司不一致社保应由哪个公司缴纳?
潍坊工资代发公司整理,答:根据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第四条:“关联公司混同用工,劳动者与关联公司均符合劳动关系特征的情况下,劳动者对于劳动关系的确认享有选择权,但是劳动关系项下的劳动权益不能重复享受”。因此,劳动者在关联公司混同用工时,可以选择工资发放公司或劳动合同签订公司中的任意一家确认劳动关系,确认劳动关系后再向用人单位主张缴纳社会保险费,但是不能同时分别两个公司主张。即工资发放公司与签订合同公司应当一致,确因符合法律规定的特殊原因工资发放公司与签订合同公司不一致的,社会保险应由签订合同的公司缴纳。政策依据:1、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山东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审理劳动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会议纪要》2、《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2007年6月29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决定》修正 主席令第7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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