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由:陈先生系某外资公司员工,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每年年底,公司将对其进行业绩考评,并根据考评的结果发放当年的年终奖。2006年10月,该公司制订了新的年终奖制度,并通过公司的公告栏进行了公示。新制度规定,从2006年1月1日起,公司将根据员工的工作时间实行年底双薪制度,即只要当年工作时间满12个月,且至当年12月31日仍在职的员工,就可以获得年底双薪作为奖励。旧的年终考评奖励制度将不再执行。
2006年11月27日,公司通知陈先生,与陈先生的劳动合同将于12月27日终止,公司将不再与其续签劳动合同。陈先生应允。但是公司在给其办理工资结算时,只是按照陈先生的实际工作时间,支付了陈先生12月份的工资,并没有支付任何年终奖金。而陈先生要求公司支付他当年的年终考评奖金,公司拒绝。陈先生对此非常纳闷。他认为虽然新的规章制度实行年底双薪制度,但是自己和单位的劳动合同签订在前,而规章制度更改在后,因此单位仍应该按照双方劳动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况且,自己也为公司干满了一年。为了讨个说法,在遭到单位拒绝后,陈先生打算通过诉讼的途径来解决问题。我想咨询一下,用人单位单方制定的规章制度能代替原劳动合同的相关条款吗?也就是说陈先生能得到年终奖吗?
分析:陈先生有权利获得年终奖金。理由是劳动合同是“双方”行为,一旦签订双方都应遵守,对双方约定的内容的变更必须经过双方协商一致,否则不发生法律效力。而规章制度恰恰是公司的“单方”行为,故“单方”行为不能产生修改“双方”行为的法律后果。本案中的陈先生由于有劳动合同的约定,虽然他知晓变更后的规章制度,但合同的约定优于用人单位的单方意思表示。况切我们国家法律对默认条款的适用有着严格的限制,一般情况下,对默认的情况有明确的规定,没有规定则不能适用默认条款。因此,陈先生所在公司的说法是不成立的,对陈先生的年终奖金发放,只能按照双方合同约定的方式支付,而不能采用公司新制定的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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